张家港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4/28/2008 3:02:27 PM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张家港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为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资金,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政府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以及经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我市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10万元)

    第五条 采购人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本单位分散采购预算,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分散采购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采购(详见《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表式附后),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报苏州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具体流程另行公布)。

    第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得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具体名单见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jgzfcg.org

    第八条 分散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代理的事项可包括:约定制作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等的时间、参与组织验收与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与否、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否,以及委托采购代理手续费的数额和采购人支付手续费的时间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编制《采购文件确认备案函》(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技术需求、成交原则、评分标准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审核后的分散采购备案函进行采购。采购内容有变更、采购标准有调整的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张家港日报》等。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须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应当邀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派人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分散采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报告单应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留存。

    第十五条 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支付应按照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散采购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分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支付采购资金;监察部门将视不同情况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采购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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